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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购置/转让须知

  •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购置/转让须知

  • [发布时间] 201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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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⑴ 购买放射性同位素一般称为转让,以下同;

    ⑵ 各单位在购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之前,必须向校环境保护办公室暨辐射防护室(以下简称环保办)提出申请,由环保办统一向上级环保主管单位办理环评、许可、转让、备案等相关手续;

    ⑶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必须持有效的准购批件订购;

    ⑷ 如果目前学校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范围不含所要购买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必须先由环保办到国家环保部办理许可范围增项手续后方可执行;

    ⑸ 已列入辐射安全许可范围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方可办理进口/转让审批手续。

    ⑹ 如所使用地点不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范围,该场所需根据情况办理环评手续,环评手续办理完成后,放射源、射线装置所在场所纳入放射工作场所管理,并执行北京方式物品库地方标准,经环保办同意后,方可开始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

    ⑺ 使用该放射源、射线装置的工作人员需纳入放射工作人员管理;

    ⑻ 对于豁免水平放射源需有出场活度证明,并需向环保局申请办理豁免手续(除国家环保部指定的几类豁免水平放射源,其他并非自动豁免)

    ⑼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有效期为6个月;

    ⑽ 含放射性同位素装置以放射性同位素为依据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