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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放射性同位素、废旧射线装置处置管理

  • 废旧放射性同位素、废旧射线装置处置管理

  • [发布时间] 201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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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⑴ 废放射源的处理必须向环保办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待处理的废放射源必须妥善保管,严禁随意堆放、掩埋、焚烧和丢弃;部分院系提出送源需求,环保办向各院系收集汇总废源和放射性废物的总量和种类等情况;

    ⑵ 放射性废物中的液态物质,必须先经过固化处理(是指国家指定的高标号特种水泥),固化工作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⑶ 含废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和射线装置在报废处置前,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应由专业人员取出放射性同位素并办理相关专业报废手续;射线装置报废后应到环保办备案。具体程序请咨询我部环保办:张志强,电话:51267